護筒底部和四周所填粘質土分層夯實。4水域護筒設置,應嚴格注意面位置、豎向傾斜和兩節護筒的連接質量均需符合上述要求。沉人時可采用壓重、振動、錘擊并輔以筒內除土的方法。水上護筒5護筒高度宜高出地面0.3m或水面1.0~2.0m。
當鉆孔內有承壓水時,應高于穩定后的承壓水位2.0m以上。若承壓水位不穩定或穩定后承壓水位高出地下水位很多,應先做試樁,鑒定在此類地區采用鉆孔灌注樁基的可行性。當處于潮水影響地區時,應高于高施工水位1.5~2.0m,并應采用穩定護筒內水頭的措施。6護筒埋置深度應根據設計要求或樁位的水文地質情況確定,在粘土中不小于1.0m,沙土中不宜小于1.5m,一般情況埋置深度宜為2~4m。特殊情況應加深以保證鉆孔和灌注混凝土的順利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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